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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教育律师田坤谈校园安全立法问题
祁鹏宇 刊发时间:2010-06-02 10:16:37 光明网  [字体: ] 

 

校园安全事件的问责制度

    主持人:您觉得咱们现在校园的安全事件的问责制度是否健全呢?

    田坤:这个问责,关键你谁现在?刚才我不是也讲了吗?学校是主要责任,政府在配套,现在你问责,你问谁啊?你问学校?

    主持人:那您觉得出了问题的话,这个责任应该怎么追究?

    田坤:对啊,除了问题本身就是在学校外面,所以我们有两个争论。在法学界有两个争论,在人们的司法里头也有两个争论,两种声音。第一种声音叫做门对门,就是我孩子出了这个门了,到你那个门进去,这些都由你负责。第二个就是进门制度,你进了我学校的这个门了,归我管,你在我这个学校的门外,就不归我管了。我当一些学校的法律顾问,还有给咱们海淀,好多公办学校每年都要讲课。我就建议他们在学校门口,不远处画一个红油漆的线,你过了这条线归我负责,你出了这条线就不归我负责。就是我学校的责任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是万能的,我的责任只负责我门里面的。所以这次有一个事件,就是他开门比较晚,七点多钟,那人家有的网友朋友就讲,你早开门啊,早开门,学生就一两个进去了,三五个进去了,这个时候不是风险更大吗?老师还没有来,这样不是更不利于管理吗?所以这个矛盾就很大。但是我们国家现在法律制度里面支持的是哪一种?支持的是进门。

    主持人:进门之后?

    田坤:进门以后是我管,出门我不管,为什么呢?因为现在学校,咱们教育部正在里这部法,叫做《学校法》,《学校法》要赋予学校真正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所以你刚才问我问责,我问谁啊?我问学校,学校校长说了,我没有权,我没有用人权,人家也通过教育局然后来招聘,然后我没有财权,我没有基本的,我没有办法管这个。第二有一个就是学校本身就是个过错责任,就是你进了我的门了,我有过错,我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我就不承担责任。那么你怎么去问责这个学校呢?那你就要问这个学校,进到没有进到?三个方面,六个字,就是教育、管理、保护。其实我们国家在法律里头,对于学校和学生关系说得非常得清楚了已经。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里头,明确就规定了学校跟学生之间就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你尽到没有尽到教育责任?安全教育?尽到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有没有保安制度啊?有没有门禁系统啊?尽没有尽到保护的责任,孩子受伤了,及时没有及时送到医院啊?及时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啊?有没有医护人员啊?这不就了吗?这次有一部新的法律,就是不《侵权责任法》,这是7月份,还没有施行。

    主持人:这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吗?

    田坤:这个里面第32条,他说了四个字,就是教育和管理。他把那个保护,刚才我说04年的司法解释的保护给去掉了,这个法是全国人大的一个大法,他里面讲的就是教育和管理。那么我想这次如果说这个事不好的这个事里面,家长如果受到损失了,孩子去世了。他要求偿的话,如果在7月1号以后,那么就要依据这部新的法,我们就要看学校承担没有承担过错责任,什么过错呢?就是尽没有尽到教育的责任,尽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如果他没有尽到,我们就要问责他。如果他尽到了,我们就不问责他。法律还规定了,如果是没有尽到这个责任,侵权的这一方,比如说这几个打孩子,杀孩子,他这一方没有赔偿能力,这个时候学校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主持人:这个时候也需要承担责任?

    田坤:是一个补偿性的。

    主持人:但是补偿性就跟他的…?

    田坤:因为相对来说,学生总是弱者,这个符合咱们中国人的伦理习惯。你无论是到哪去,孩子在你这上学这出了事了,你都或多或少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我们法律里头也是分开了,就是如果找不到侵权的这个人,或者说他没有能力的话,学校也要出一点,即使你没有过错,你说我没有错,但是你也要给他一定的抚慰吧。我觉得这个法律是完全人性化的,既合情,又合理,还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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