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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教育律师田坤谈校园安全立法问题
祁鹏宇 刊发时间:2010-06-02 10:16:37 光明网  [字体: ] 

 

针对在校生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

    主持人:那目前就是针对在校生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呢?

    田坤:相关法律刚才我也介绍了,06年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办法,还有很多的部委规章,你都可以看得到,还比如说有《未保法》《未成年保护法》这是前两年刚修订的,还有刚刚06年的《义务教育法》。那么还有98年有一部法叫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好多人好像都不太知道,其实这部法里头有很多的思想是保护孩子的,也有很多措施的。而且他的保护范围应该都是符合咱们中国政府加入的儿童国际权利公约,都是符合这些国际公约所赋予的这些要求,范围非常的广泛,规定的内容也比较详实。

    主持人:那这些法律说要是目前应用在像我们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的事件当中,他的针对性强不强呢?就是一些可以遵循的条例来制裁这样的相关的一些行为?

    田坤:他的针对性还是比较强的,法律里头把所有的原则性问题都给规定了,所以刚才我介绍的过错责任,这些原则性的东西都规定了。具体到事情上,你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行使你的诉讼权利,由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判决或者建议你们双方在法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我觉得这些都是可以的。现在的这个法律还是比较健全的。

 

校园安全不能只依靠立法

    主持人:那就像针对校园安全的这个立法,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相关的法律出台?

    田坤:校园安全这个事,所以大家就要辩证的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一个社会,要保持他的发展。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几千年的这样的社会,他要有伦理来保证这个社会发展,要有道德,要用法律,要有宗教或者是其他的信仰,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如果只靠一个法律,如果一味的简单的只靠法律来说,那是远远不够的。定完了以后落实起来,这个大家都知道,也很困难。所以《学校安全法》,就是说可以立,但是还不是最解决问题的那个。用我的话说就是既不治标,也不治本。治标来不及了,三五年才出台。治本,也来不及,因为本不在那,不在一个法律所能解决的范畴之内,而是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己心灵的那个关系,我们怎么去处理,每一个人都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怎么去处理?

    主持人:那您觉得校园安全立法,他可以作为一个辅助性的一个工具是吧?

田坤:所以刚才我讲道德、伦理、法律、信仰,要几条腿走路。

    主持人:对校园安全立法的话,您觉得这个立法的内容应该是哪方面强调一些呢?

    田坤:我觉得这个校园安全立法,不要一味的走刚性路线。现在很多立法或者尤其是针对学校的,非常刚性,规定必须怎么样,应当怎么样。我觉得基于中国的国情还应该有弹性,这个社会要有弹性,安全事件也要有弹性。就像温总理所说的,深层矛盾,他的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找居委会谈,可以先向学校反映,可以向社区,而且有这样的家长委员会。然后有不同的这种公民社会的机制,然后一定要让他有弹性,而不是简单的明确规定校园安全由谁负责。

 

民办学校也有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安全

    主持人:针对不同的这种学校性质,比如说有一些是自办的学校、幼儿园也好,他其实安全防范是最薄弱的,而且我们也看到一些恶性事件往往都是在这种地方发生的,那您觉得像这种自办的学校也好,民办的也好,您觉得像他们这方面的安全保护应该有什么样的措施和建议?

    田坤:首先明确民办学校就是说和公办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相等的。就是说不能够歧视他们,不能说他私办的或者是民办的就歧视他,他也是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国家也有民办教育促进法,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有相关的法规。同时他也应该按照这些法律的要求,切实的履行相关的义务,就是这种民办学校。当然现在,有一些地方履行的确实不太好,我觉得这方面政府应该加大,第一个资金的支持,第二个要加强一定的管理。不合格的一定要取缔,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合格的一定要取缔。因为我们在06年的《义务教育法》里面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的责任。而且现在的孩子越来越少了,出生人口越来越少了,政府有那个能力,有那么多公办校,很好的解决这些孩子的就学问题,那还要那些民办学校干嘛呢?如果他办得很好也可以,符合规范也可以,如果像你说的,他很薄弱,对于学生安全问题没有把握,那么我们就要依法把他进行取缔或者撤销,不在注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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